【案例评析】秦某某案--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

日期:2024-02-15作者: 服饰系列

  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本能够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行为,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构成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9刑初525号(2021年10月21日)

  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刑终911号(2022年2月23日)

  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村村民,且系东西邻居。事发时,张某某的家人均在外打工,只有其一人在家。秦某某家与张某某家曾因宅基地发生过纠纷。2021 年 3 月 27 日晚上,秦某某在其同村好友秦某明家喝了一斤多白酒。夜里 11 时许,秦某某翻墙跳入张某某家院中,进入张某某正在睡觉的过道东间屋子,趁张某某睡着之际,用手抚摸张某某的;张某某惊醒后进行挣扎和反抗,秦某某又强脱张某某的下身衣裤。后张某某打开手电,认出是秦某某,秦某某停止其行为并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构成罪,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辩称其是为了两家宅基地的事情翻墙入院找张某某说理,没有张某某的动机和行为。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豫1729刑初5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罪。秦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被被害人张某某认出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秦某某辩解其没有张某某的主观故意,经查,张某某与秦某某平时并无大的矛盾和纠纷,其陈述自然、客观,案发及时,又有证人证言及秦某某本人供述等证据予以印证,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二者之间的共同点是,行为人都没有把犯罪完成,其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发生。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二是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主观上是被动的;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自动性。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是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如行为人自身的身体健康情况、力量大小、犯罪技巧等,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或逃避、被他人发现、自然环境的影响等,还可能是行为人主观认识上出现错误,如对象认识错误、方法或手段错误等。但不管是何种原因,它的出现对行为人来讲都是客观的,都是违背其意志的,且在不同程度上起着抑止行为人犯罪意志的作用。而中止犯罪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行为人的幡然悔悟、怜悯之心、嫌恶之情,也可能是经他人劝告后思想发生转变,甚至是行为人慑于法律制裁等。犯罪中止的动机可能不同,但只要行为人是在有条件和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不管其受到什么因素影响、基于什么考虑,最终出于其本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和行为,均应视为自动中止犯罪。

  本案中,虽然秦某某辩解其是为了两家宅基地的事情翻墙入院找张某某说理,自己并没有张某某的动机和行为,但是,从秦某某进入被害人家中的方式、时间以及其进入被害人房间后针对被害人实施的种种行为看,其意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显,秦某某的行为构成罪,毋庸置疑。至于后来秦某某放弃犯罪并离开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意见不一。作者觉得,从以下几个方面能判断出秦某某是自动放弃了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第一、从秦某某作案的时间和空间看,秦某某实施犯罪行为不易被他人发现和阻止。秦某某的作案时间是2021年3月27日深夜十一时左右,夜深人静,万籁俱寂,正值村民熟睡之际;秦某某作为被害人的邻居,明知被害人的家人均在外打工,只有被害人一人在家,故其选择翻墙入院,进入被害人所在房间进行作案,且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显示,被害人家的住房南邻一条东西走向的土路,路南是麦地,北邻麦地,东邻一片鱼塘,西邻秦某某家的住宅,案发之时,秦某某家该住宅上的房屋已经拆除,正在翻建新房。也就是说,秦某某选择的作案地点是前后左右均无人居住的被害人家中。被告人趁被害人一人在家之机,采取深夜翻墙入院,进入前后左右均无人居住的被害人家中的方式实施犯罪,使得被害人反抗挣扎过程中发出的声音和动静更不易被他人发现和阻止。

  第二、从被害人的反抗强度来看,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已完全被秦某某的暴力行为所压制。秦某某生于1978年,刚过不惑,身强力壮,而被害人生于1963年,已年近花甲,二人的年龄相差十五岁之多,且男性相比女性力量上具有天然的优势,虽然被害人进行了一些反抗,但是,这种程度的反抗是不足以阻止秦某某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完成犯罪全部过程。这一点从被害人的陈述中足以得到印证。被害人于次日报案时陈述,她当时感觉有只手在隔着秋衣摸她的胸部,心里比较害怕,天黑得啥都看不见,她就一边用双手推那只手,一边大声问是谁,那个人也不吭声,又用手摁着她的两只胳膊,用上半身压着她的上半身,去拽她的秋裤,她赶紧大声说再不停她就喊人了,那人仍没有停下。由此可见,无论是被害人的反抗,还是被害人扬言要喊人的吓唬,都未能阻止秦某某的犯罪行为,若秦某某内心不想放弃,一意孤行,则完全是能够实现其犯罪行为的。

  第三、从秦某某的行为表现来看,秦某某在完全能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彻底放弃了犯罪。在被害人的反抗和被害人扬言要喊人的吓唬都未能阻止秦某某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当被害人从床上摸到一个手电,将手电打开时,秦某某停下了手上的动作,这时被害人也认出歹徒是她的邻居。但是,作者觉得,即便如此,秦某某仍具备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被害人亦仍旧处于秦某某的控制之下,只要秦某某想继续完成犯罪行为,则完全是可能的。秦某某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放弃继续犯罪的行为,走出被害人的房间,只能说明秦某某是从主观上主动放弃了犯罪的念头,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是不愿为。秦某某随后的一系列行为更能说明其放弃犯罪的主动性和彻底性。即秦某某往外走,是被害人给秦某某打开的过道门,当被害人问秦某某是怎么进来的时候,秦某某用手指着她家西墙头说是从那里过来的,而且,两三分钟后秦某某去而复返,回来找他的手电和睡衣袄,找到后再次离开,并未再纠缠被害人。如果秦某某不是彻底地放弃了犯罪的念头,怎会安然地走出被害人家门!怎会实言相告自己是从哪里进来的!更怎会去而复返再次平静离去!当然,秦某某主动放弃犯罪,或是基于被认出的尴尬心理,或是担心丑事败露后遭左邻右舍嘲笑,或是酒醒后的幡然悔悟,或是畏惧于法律的威严,等等。无论秦某某基于什么考虑,只要其是在有能力有条件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和行为,均应视为自动中止犯罪。

  原标题:《【案例评析】秦某某案--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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